胶东在线8月14日讯(通讯员 芝公宣) 说起寻衅滋事大家可能觉得晦涩难懂,其实生活中许多行为都与之有所关联,下面先从近期身边的几个案例说起……
案例一
7月21日,芝罘岛边防派出所接报案称辖区某停车场栏杆被人掰断。民警通过视频侦查、走访摸排,最终锁定嫌疑人行动轨迹,并于7月25日将嫌疑人张某(男,30岁,芝罘区人)抓获。
经查,7月20日21时许,张某路过该停车场,脚不小心脚碰到路边的石墩,气愤之余张某将气撒在了停车场的升降杆上,将其直接掰断,造成损失价值约1600元,后张某逃离现场。
目前,违法嫌疑人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芝罘公安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。
案例二
7月14日凌晨,孟某喝了不少酒,酒劲上头的他以孙某瞧不起自己为借口,将孙某家门玻璃打碎,并对孙某夫妻二人拳打脚踢后离开。谁知当日凌晨2时许,孟某再次返回,持菜刀对孙某家大门劈砍,致大门损坏。接警后福安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将孟某(男,34岁,德州市人)抓获归案。
目前,违法嫌疑人孟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芝罘公安依法行政拘留。
案例三
7月6日,毓璜顶派出所辖区某商场停车场内,一宝马SUV被人划损,涉案价值5000余元。接警后,民警迅速调取了周边监控,发现一名男子用手机壳上的金属环将车划损后逃离。民警通过天网顺线追踪,最终锁定该男子为韩某(男,38岁,芝罘区),并于7月26日将韩某抓获归案。经查,韩某因被划轿车随意停放,造车通道过车不便,心生不满,便用手机壳上的金属环将车辆划损。
目前,犯罪嫌疑人韩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芝罘公安依法被刑事拘留,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案例看完了,下面进入正题——寻衅滋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【寻衅滋事罪】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
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:
(一)结伙斗殴的;
(二)追逐、拦截他人的;
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的;
(四)其他寻衅滋事行为。
不知大家对寻衅滋事是否已经有所了解,民警希望大家日后能够理性待事、依法行事,共创首善芝罘。